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追究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法律责任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破坏燃气设施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宜公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毁损燃气设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锯断、拆除、移动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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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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