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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俩业主不交物业费还闹到了法院!结果...

来源:定州招聘网 时间:2022-06-23 作者:定州招聘网 浏览量:

近日,定州法院速裁团队焦宏伟法官受理了两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现已结案。

定州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两名业主,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张某和徐某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但张某和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张某和徐某,听取了其答辩意见。被告张某说自己的房屋一直未住人,所以不缴纳物业费;被告徐某说自己的房屋已经转卖给他人,物业公司不应向自己索要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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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张某和徐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张某和徐某提供物业服务,张某和徐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张某辩称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而徐某辩称其房屋已经转卖,但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徐某还是缴纳物业费的主体,故其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通过承办法官向两名被告耐心地明理释法,最终两名被告与物业公司达成了协议,并当场给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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