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州法院速裁团队焦宏伟法官受理了两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现已结案。
定州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两名业主,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张某和徐某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但张某和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张某和徐某,听取了其答辩意见。被告张某说自己的房屋一直未住人,所以不缴纳物业费;被告徐某说自己的房屋已经转卖给他人,物业公司不应向自己索要物业费。 承办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张某和徐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张某和徐某提供物业服务,张某和徐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张某辩称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而徐某辩称其房屋已经转卖,但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徐某还是缴纳物业费的主体,故其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通过承办法官向两名被告耐心地明理释法,最终两名被告与物业公司达成了协议,并当场给付物业费。